第壹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案件範圍(壹)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百七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條裁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較大、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影響較大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八十五條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汙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汙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防汙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八十壹條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