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者作為辦學投入的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並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評估的實際價額低於合作協議所確定的數額的,由中外合作辦學者補交其差額。中國教育機構以國有資產作為辦學投入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國有資產的數額,並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
13、怎麽理解知識產權作為中外合作辦學的辦學投入?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價值通過評估,可以轉化為相應的貨幣價值,作為中外合作辦學者的辦學投入。但在中外合作辦學中往往把知識產權和其它財產混淆起來。按照《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中外合作辦學者除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作為辦學投入外,還可以以其他財產作為辦學投入,比如非專利技術、商譽、知名學校的品牌、先進的課程體系、成功的教育教學經驗與成果、系統的制度規範和優質的人才資源等,這些對學校的長遠發展、教育教學質量、學術聲譽都是至關重要的,這些因素是學校多年辦學活動的逐步積累形成的,是學校創造的智力成果,本身具有無形資產的特征。這些因素經過相應的評估,也可以體現為具體的貨幣價值,經過中外辦學雙方認可即可作為其他財產計入中外合作辦學者的辦學投入。但這些有形或者無形的其它財產和知識產權還是有區別的。所以,《實施辦法》第十壹條明確規定,中外合作辦學者以知識產權作為辦學投入的,應當提交該知識產權的有關資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有效狀況、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雙方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
以知識產權作為辦學投入,其占辦學投入的總額的比例應當有壹個合理的限度。《條例》第十條則規定,中外合作辦學者的知識產權投入不得超過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邀請前來中國合作辦學的外國教育機構的知識產權投入可以超過其投入的1/3。此外,《實施辦法》第十條對中外合作辦學者作為辦學投入的知識產權的作價問題作了規定,由中外合作辦學者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雙方同意的社會中介組織依法進行評估,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14、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申請的受理機關、受理時間以及批準時限是怎樣規定的?
中外合作辦學者擬申請設立實施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的申請壹般通過中國教育機構於每年3月或9月提出。
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申請設立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舉辦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由擬舉辦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申請舉辦實施高等專科教育、非學歷高等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學前教育、文化補習、自學考試助學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報擬舉辦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申請正式設立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限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專家評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15、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有哪些具體的辦學條件要求?
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參照國家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對舉辦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執行。所選定的辦學場所應具有與辦學規模、層次、專業相匹配的辦學設施和條件。如擬在現有學校以外場所進行辦學的,辦學場所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應在取得有關消防安全部門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如擬向學生提供用餐服務的,還應按照衛生部門要求取得食品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16、已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者申請設立新的合作辦學機構有何要求?
根據《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外國教育機構已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項目的,如擬申請舉辦新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項目,應當在提交《條例》規定的申報材料外,同時還應提交已設立合作辦學機構或者項目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評估報告。
17、中外合作辦學者簽訂的合作辦學協議必備要素有哪些?要註意什麽事項?
中外合作辦學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應當主要包括擬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住所、中外合作辦學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合作內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方式、數額及資金繳納期限、權利、義務、爭端解決辦法等內容。
簽訂協議時應註意(1)協議中應註明合作項目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後才生效;(2)所適用的法律應當為實際開展教學活動的所在國;(3)應當有中文文本。如有外文譯本的,應與中文文本的內容壹致;(4)合作協議的有效期應合理;(5)合作協議的簽署人應當為中外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此應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18、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章程的必備要素有哪些?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章程應當主要包括合作辦學機構名稱、住所、辦學宗旨、規模、層次、類別,投入資產數額、來源、性質,財務制度、理(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權限、任期、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民主管理和監督形式、機構終止事由、程序和清算辦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