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交易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經濟性質和專業範圍的限制。
技術交易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利益。
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部門是本市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在市科學技術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技術市場的管理、監督工作。
區科學技術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財政、發展改革、統計、審計、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管理工作,在財政、稅收等方面扶持技術市場的發展。第二章 技術市場秩序第八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訂立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第九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其所提供技術的真實性;中介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費用。第十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非法壟斷技術和妨礙技術進步的;
(二)侵犯他人專利權、技術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
(三)作虛假廣告、宣傳的;
(四)串通投標的;
(五)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技術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壹條 技術交易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交易。
技術交易可以采取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進行。政府財政投入為主的科技計劃項目適宜招標的,應當招標。
技術交易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第十二條 技術交易會的舉辦者不得作虛假宣傳,非法牟利。第十三條 經營、發布技術交易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應當查驗廣告內容是否與有關的技術文件、技術鑒定證書等證明材料壹致,不得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內容不實、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第三章 技術市場服務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和網絡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
鼓勵興辦各類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技術信息、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服務。第十五條 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註冊或者登記,國家對資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第十六條 技術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將定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地提供給當事人各方,真實反映當事人各方的履約能力、知識產權情況,按照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協調技術合同的全面履行。
本條例所稱的技術經紀人是指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從事中介、行紀或者代理活動,並取得合理傭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十七條 從事技術經紀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從事技術經紀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八條 本市設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依法開展技術成果入股、高新技術企業產權轉讓、高新技術企業的增資擴股以及含有技術參與的並購業務,促進技術成果與資本的結合。第十九條 技術市場各類行業協會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並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行為規範以及執業技能等自律性管理,提供技術交易信用服務,定期公布技術交易當事人的信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