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第四條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與國家坐標系統相銜接。第五條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相關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為依法進行的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測繪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第二章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七條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市地籍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編制,並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條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制定。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市場管理。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後,方可在批準的範圍內承擔測繪任務,並按有關規定進入測繪市場。
本市各部門的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其測繪資質由主管部門審查。第十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外省市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持《測繪資格證書》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登記。第十五條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國家統壹印制的測繪工作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或者塗改測繪作業許可證。第三章測繪成果管理第十六條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測繪成果副本。未按照規定報送測繪成果目錄或者測繪成果副本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向其提供基礎測繪成果。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供現狀測繪成果;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提供給有關單位使用。第十七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第十八條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於知識產權範圍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九條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圖的標準樣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民政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本市各類地圖時,應當使用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圖的標準樣圖作為地理底圖,並在征得標準樣圖所屬單位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有償使用。第二十條出版或者展示未公開的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單位,應當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將其試制樣圖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二十壹條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
對外提供保密測繪成果,應當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相關審批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