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之間享有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是指壹成員方對於原產於或運往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都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於或運往所有任壹成員方的相同產品。因此對於進口該貨物,若美國的其他最惠國享有免關稅待遇,則本國也享有同等待遇。
在貿易與航運方面,中國與意大利、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美國、泰國、馬來西亞、巴西以及國家簽訂了百余個通商、航海條約、貿易協定以及貿易和支付協定或議定書,這些條約、協定或議定書中均載有最惠國條款。
美國對華最惠國待遇(後改稱“正常貿易關系”)問題,從1989年開始,每年都要對中美關系形成嚴重幹擾。2000年10月10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國會通過的給予中國永久正常貿易關系(PNTR)法案,中國將在加入世貿組織後得到美國的PNTR。
擴展資料
WTO對成員國最惠國待遇的規定
1、貨物貿易方面的最惠國待遇在貨物貿易方面,世貿組織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及其他協議在有關條款中規定了成員之間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要求在世貿組織成員間進行貿易時彼此不能搞歧視,大小成員要壹律平等,只要其進出口的產品是相同的,則享受的待遇也應該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並且是永久的。
2、服務貿易方面的最惠國待遇《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世貿組織在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員應該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最惠國待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定》將最惠國待遇規定為其成員必須普遍遵守的壹般義務和基本原則。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某壹成員提供給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也就是說,世貿組織要求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各成員的國民應當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不能對某壹成員的國民實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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