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第三條本市推進種業資本建設,促進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種子工作的領導,將種子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種業創新納入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協調解決種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長期穩定的扶持政策措施,推動種業高質量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和生態文明建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市種業發展規劃,並將實施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實施本地區的種子產業發展規劃。本市種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市、區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種子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企業等參與的種子儲備制度。儲備的種子應當主要用於生產需要和發生災害時的余缺調劑,以確保農林生產安全。第七條農業、農村和園林綠化部門對在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加強種子基本科技知識、種源安全狀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營造發展現代種業的良好氛圍。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種子法律法規的行為。
農業、農村和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公開受理投訴舉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第二章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第十條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堅持基礎性和公益性導向,遵循保護優先、高效利用、政府支持、多元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鑒定評估制度。第十壹條市農業、農村、園林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要求編制並組織實施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和分類保護制度,建設種質資源大數據平臺,提升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能力。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種質資源。
市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天然種質資源,未經批準不得采集或者采伐;因科研、教學等特殊情況,采集或者采收列入本市名錄的自然種質資源,應當經市農業、農村和園林綠化部門批準。
市級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目錄由市農業、農村和園林綠化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種質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收集、整理、登記、保存、鑒定和評價種質資源。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種質資源登記信息,公布本市可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第十四條市農業、農村和園林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圃)、種質保存區和種質資源保護點,並根據實際情況將下列具有保護價值的種質資源納入保護範圍:
(壹)列入國家和市級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目錄;
(二)農作物的野生種、野生近緣種、瀕危珍稀種和地方特色種;
(三)本市特有的珍稀瀕危樹種、古樹名木、主要鄉土樹種和林木種質資源;
(四)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種質資源。
占用種質資源庫(圃)、種質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用地,應當經原設立機關批準。第十五條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負責確定種質資源(苗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單位。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按照職責或者服務協議開展下列與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相關的工作,農業、農村和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提供相應的支持和保障:
(壹)建立健全種質資源收集、登記、保存、鑒定、評價、更新、交流和利用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基礎理論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究,開展種質資源鑒定與評價,發掘優良基因,建立DNA指紋數據庫,創造優良種質;
(三)加強種質資源專業技術培訓,強化技術支撐,穩步擴大專業人才隊伍。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可以利用種質資源(苗圃)、種質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開展科普教育活動,並因地制宜設置科普教育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