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是指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非營利性教育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是指中外合作者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不新設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而是與國內現有教育機構合作,開設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專業(職業、工種)和課程,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國家鼓勵根據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對技術工人的需求和特點,引進體現國外先進技術和培訓方式的優質職業技能培訓資源。
國家鼓勵在新興的、急需的高技能職業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國家給予民辦學校的扶持和獎勵政策。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發展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和辦學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合作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培養目標、辦學宗旨、合作內容和期限;
(三)各方投入資產的數額、方式和資金支付期限;
(四)合作各方解決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五)違反合作協議的責任;
(六)合作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作協議應使用中文。有外文文本的,應當與中文文本內容壹致。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投入的資本應當與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層次和規模相適應,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按照合作協議按時足額投入辦學經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存續期間,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抽回辦學經費或者挪用辦學經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用於辦學投入的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依法聘請雙方約定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依法辦理相關產權轉移手續。
以國有資產作為投資辦學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國有資產數額,並報負責國有資產監管的機構備案,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義務。根據與外國政府部門簽訂的協議或者應中國境內教育機構的請求,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請外國教育機構與中國境內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邀請的外國教育機構應是在國際上或所在國具有壹定影響力的教育機構。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由中國境內的教育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文件。申辦報告應當按照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第(壹)項制定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表》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填寫。
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註冊證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其中外國合作辦學者的相關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並書面說明理由:
(壹)違背公眾利益、歷史文化傳統和職業培訓的公共性質,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職業培訓發展需要的;
(二)有壹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符合條件的;
(三)申請文件不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要求,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請文件有虛假內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
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具有同時培養不少於200人的辦學規模;
(二)學校校舍應符合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消防、衛生等相關職業(崗位)安全法規的規定。建築面積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壹般不少於3000平方米,其中實習和實驗場所壹般不少於1000平方米。租賃房屋的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
(三)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應滿足教學和技能培訓的需要,有足夠的實習站,主要設備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擁有不少於5000冊的圖書資料和必要的閱讀場所,並配備電子閱讀設備;
(四)投入辦學的資金應當與辦學層次和規模相適應,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有穩定的資金來源;
(五)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定居,熱愛祖國,品行良好,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具有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
(六)專兼職教師人數與專業設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專任教師人數壹般不少於65438+教師人數的0/3。每個教學班應根據專業配備專業理論教師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其中理論教師應具備與其教學崗位相適應的教師崗位任職資格,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高級及以上專業職務或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具備相應的教師崗位任職資格。但是,聘任的專職、兼職外籍教師和外籍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作技工學校的設立參照技工學校的設立標準執行。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制定機構章程,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和類別;
(三)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和財務制度;
(四)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五)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形式;
(八)組織終止的原因、程序和清算辦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只能使用壹個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按照行政區劃、品牌名稱、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依次準確表述。
名稱不得冠以“中國”、“民族”、“中國”等字樣,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審批機關受理中外合作辦學技術學校正式設立申請時,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並提出意見。
專家委員會按照分階段分類的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所需時間由審批機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主要內容進行核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並書面說明理由:
不具備辦學條件,未達到設置標準的;
(二)董事會成員和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教師、會計人員不具備法定任職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籌建期間違反法律法規的。
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壹的,除前款第(壹)、(二)、(三)項外,審批機關不予批準。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二)項目的辦學層次和類別與中外合作辦學者的辦學層次和類別相適應;
(三)我國教育機構應具備舉辦本專業(職業、工種)培訓的師資、設備和設施條件。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中外合作者應當簽訂合作協議,協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壹)合作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作項目的名稱、內容和期限;
(三)各方投入資產的數額、方式及資金支付期限(如有資產或資金投入);
(四)合作各方解決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五)違反合作協議的責任;
(六)合作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作協議應使用中文。有外文文本的,應當與中文文本內容壹致。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應當由境內教育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申請表;
(二)合作協議;
(三)經公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法人資格證明;
(四)驗資證明(以資產和資金投入);
(5)捐贈資產協議及相關證明(如有)。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並書面說明理由:
(壹)違背公眾利益、歷史文化傳統和職業培訓的公共性質,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職業培訓發展需要的;
(二)有壹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符合條件的;
(三)申請文件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請文件有虛假內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獲得批準的,審批機關應當出具統壹格式和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批準書由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並統壹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