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貸款。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壹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銀行貸款是最為常見的融資渠道之壹,但是,由於其對企業資質要求較高,手續相對繁瑣,對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來說往往遠水難解近渴。 2、股票籌資。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臺,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壹種 債權債務關系 。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 企業破產清算 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余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壹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技術改造開辟了壹條新的融資渠道,采取融資融物相結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引進速度,還可以節約資金使用,提高資金利用率。 中小企業在進行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企業為了擴大發展和更好的經營自身的企業。可以進行相應的融資來進行更好的經營,相關的融資需要支付相應的融資利率,來支付這類融資方的合法利益,符合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經濟規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八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範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九條 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