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關是獨立的社會組織,不屬於行政機關,不受行政機關的監督。仲裁機構可以獨立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1.仲裁機關是行政機關嗎?
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仲裁由仲裁機構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二、仲裁的適用範圍
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通過仲裁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界定了三個原則:第壹,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組織;第二,仲裁中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事項;第三,仲裁的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因訂立或履行各種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海事糾紛等境內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以及涉及港澳臺省的涉外經濟。
其他產權糾紛主要是指因侵權引起的糾紛,多見於產品質量責任、知識產權等領域。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但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財產權益糾紛,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自身無法自由處置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政府作出決定,不屬於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糾紛不能仲裁。行政爭議又稱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爭議。國外法律規定,此類糾紛應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這意味著解決此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可以仲裁,但不同於普通的民事經濟糾紛,只能通過其他條款調整。
三。接受仲裁
仲裁程序始於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其附件。收到受理或仲裁通知後,雙方應做好以下工作:
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否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分別核對、整理證據材料,必要時提交補充證據;及時提交仲裁員選聘書、法定代表人證書、委托書等相關材料;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明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地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被申請人如提出仲裁反請求,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因此可以認定仲裁機關不是行政機關。
法律客觀性:
《仲裁法》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第十五條
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
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組織,依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成員和仲裁員的紀律行為進行監督。
中國仲裁協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