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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財務特征是什麽呢 謝謝大神們

壹、眾籌的定義

眾籌,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壹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註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現代眾籌指通過互聯網方式發布籌款項目並募集資金。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唯壹標準。只要是網友喜歡的項目,都可以通過眾籌方式獲得項目啟動的第壹筆資金,為更多小本經營或創作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二、眾籌的特征

1、低門檻:無論身份、地位、職業、年齡、性別,只要有想法有創造能力都可以發起項目。

2、多樣性:眾籌的方向具有多樣性,在國內的眾籌網站上的項目類別包括設計、科技、音樂、影視、食品、漫畫、出版、遊戲、攝影等。

3、依靠大眾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眾,而非公司、企業或是風險投資人。

4、註重創意:發起人必須先將自己的創意(設計圖、成品、策劃等)達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過平臺的審核,而不單單是壹個概念或者壹個點子。

三、眾籌的構成

發起人:有創造能力但缺乏資金的人;

支持者:對籌資者的故事和回報感興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臺:連接發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聯網中端。

四、眾籌的規則

1、籌資項目必須在發起人預設的時間內達到或超過目標金額才算成功。

2、在設定天數內,達到或者超過目標金額,項目即成功,發起人可獲得資金;籌資項目完成後,網友將得到發起人預先承諾的回報,回報方式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服務,如果項目籌資失敗,那麽已獲資金全部退還支持者。

3、眾籌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持壹定要設有相應的回報。

五、 興起和發展

眾籌最初是艱難奮鬥的藝術家們為創作籌措資金的壹個手段,現已演變成初創企業和個人為自己的項目爭取資金的壹個渠道。眾籌網站使任何有創意的人都能夠向幾乎完全陌生的人籌集資金,消除了從傳統投資者和機構融資的許多障礙。

眾籌的興起源於美國網站kickstarter,該網站通過搭建網絡平臺面對公眾籌資,讓有創造力的人可能獲得他們所需要的資金,以便使他們的夢想有可能實現。這種模式的興起打破了傳統的融資模式,每壹位普通人都可以通過該種眾籌模式獲得從事某項創作或活動的資金,使得融資的來源者不再局限於風投等機構,而可以來源於大眾。

眾籌自2009年成立以來,在國外已經發展了三年多,業內認為他們經歷過三個階段:第壹階段是用個人力量就能完成,支持者成本比較低,在最初更容易獲得支持,第二階段是技術門檻稍微高的產品。第三階段則是需要小公司或者多方合作才能實現的產品,這個階段的項目規模比較大、團隊最專業、制作能力最精良,因此也能吸引到最多的資金。

六、眾籌在中國

國內眾籌與國外眾籌最大的差別在支持者的保護措施上,國外項目成功了,馬上會給項目發錢去執行。國內為了保護支持者,把它分成了兩個階段,會先付50%的資金去啟動項目,項目完成後,確定支持者都已經收到回報,才會把剩下的錢交給發起人。眾籌網於2013年2月正式上線,是網信金融集團旗下的眾籌模式網站,為項目發起者提供募資、投資、孵化、運營綜合眾籌服務。

七、眾籌平臺風險分析

法律風險

眾籌平臺是壹種創新性的以互聯網為依托的經營模式,其嶄新的運營模式為其帶來廣闊的前景,但也正由於其是壹種嶄新的經營模式,立法速度無法與之企及,導致諸多法律問題與之相伴而生。目前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眾籌平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代持股的風險、項目發起人知識產權權益易受到侵犯、是否突破《證券法》關於禁止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監管制度缺失所引發的問題等。

(壹)非法集資的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非法集資應當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從形式上看,眾籌平臺這種運營模式未獲得法律上的認可,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推介,並確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給以回報(募捐制眾籌除外)——其中股權制眾籌平臺以股權方式進行回報給出資者,獎勵制眾籌平臺主要以物質回報的方式,借貸制眾籌平臺以資金回饋方式回報給出資者,且均公開面對社會公眾。所以,單從這壹條文來講,眾籌平臺的運營模式與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相吻合。

但是,除了要考慮眾籌平臺是否符合“非法集資”的形式要件,還要深入考察眾籌平臺是否符合對“非法集資”犯罪定性的實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立法目的中寫道“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可見,該司法解釋的出臺是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是為了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反觀眾籌平臺,其運營目的包括鼓勵支持創新、發展公益事業及盈利。良性發展的眾籌平臺並不會對我國市場經濟產生負面影響,不符合非法集資犯罪的實質要件。但我們也要嚴防不法分子以眾籌平臺或者眾籌項目騙取項目支持者和出資人資金的行為。

(二)代持股的風險

憑證式和會籍式眾籌的出資者壹般都在數百人乃至數千人。部分股權式融資平臺的眾籌項目以融資為目的吸收公眾投資者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那麽,眾籌項目所吸收的公眾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如果超出,未註冊成立的不能被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已經註冊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資者不能被工商部門記錄在股東名冊中享受股東權利。目前在中國,絕大部分對股權式眾籌項目有興趣的出資者只願意提供少量的閑置資金來進行投資,故將股東人數限制在五十人以內將導致無法募集足夠數額款項來進行公司運作的後果。因此,在現實情況中,許多眾籌項目發起者為了能夠募集足夠資金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普遍采取對出資者建議采取代持股的方式來規避《公司法》關於股東人數的限制。采用代持股的方式雖然在形式上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在立法精神上並不鼓勵這種方式。當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發生股東利益認定相關的爭端時,由於顯名股東是記錄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隱名股東的主張,壹般會傾向於對顯名股東的權益保護。所以這種代持股的方式可能會導致廣大眾籌項目出資者的權益受到侵害。

(三)知識產權權益受到侵犯的風險

獎勵制眾籌平臺成立的主要目的之壹在於挖掘創意、鼓勵創新;其上線眾籌項目的發起者的主要目的在於實現其創意,販賣其創意;而出資者的投資出發點在於支持創意、購買新穎的產品。但是發布在獎勵制眾籌平臺的眾籌項目大都是還未申請專利權的半成品創意,故不能依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保護其權益。與此同時,幾個月的眾籌項目預熱期給了盜版商“充分的”剽竊時間。所以從保護知識產權利益的角度出發,許多眾籌項目的發起者只向公眾展示其創意的部分細節。連帶下來,具有出資意願的創新愛好者由於無法看到項目全貌而無法對產品形成整體、全面的印象,也就大大降低了其投資興趣和投資熱情。所以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在創新性眾籌項目方面的缺失降低了創意發布者創新積極性,也使眾籌項目出資人對創新項目的支持力度大打折扣,嚴重桎梏了眾籌行業的發展。

(四)存在“公開發行證券”的風險

《證券法》第十條第壹款“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兩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眾籌平臺在募集資金過程中毫無疑問是面對不特定對象,且人數常常超過兩百人,很容易觸犯《證券法》關於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獎勵制眾籌平臺為了規避這壹風險采取不以現金回饋的方式回報出資者,將投資行為演變為團購、預購行為,從而使整個眾籌法律關系與《證券法》撇清。股權制眾籌平臺對這壹問題則是采取成立有限合夥的方式,即由眾籌出資者成立有限合夥,再由合夥企業對眾籌項目發起者進行投資。然而根據《證券法》第十條第二款“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股權式眾籌平臺的這種方式即屬於變相公開的壹種形式。

(五)監管制度缺失引發的風險

目前成立壹個眾籌平臺只需進行工商登記和網站備案,對於眾籌項目的審核由眾籌平臺全權負責。也就是說,目前並沒有專門針對眾籌平臺的監管部門,沒有專門針對眾籌平臺的監管規定,或者我們還可以說,目前眾籌平臺基本是在壹片監管真空的地帶上大行其道。眾籌平臺涉及大量的公眾資金和社會群眾,壹旦發生失控,會產生大量爭訴,容易引發社會經濟問題和社會穩定問題。所以,監管制度的缺失使眾籌平臺的出資者面臨投資風險,亦不利於眾籌平臺整體行業的發展和規劃。

八、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眾籌行業面臨的***通性問題,也是眾籌行業要想在中國得以壯大發展最急迫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按照眾籌法律關系的主體進行劃分,眾籌平臺面臨的信用風險包括項目發起者信用風險和眾籌平臺的信用風險。

(壹)項目發起者信用風險

項目發起者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眾籌平臺對項目發起者的資格審核不夠全面引起的問題以及項目發起者在募集資金成功後不能兌現其承諾的問題。

首先,關於項目發起者的資格問題,現行法律並沒有專門性規定,根據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可以在眾籌平臺上發布眾籌項目。在現實操作層面上也確實如此,眾籌平臺可以接受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在其上線網站加以註冊、發布項目。眾籌平臺對項目發起者的資質並無過多要求和硬性審核。那就會因此產生以虛假身份發起項目的信用風險問題。壹旦該項目成功募集資金,出資者可能無法再次與項目發起者取得聯絡,更無法獲得應有回報。這不僅損害了出資者的利益,也給眾籌平臺造成信用風險。

其次,關於項目發起者在募集成功後不能兌現承諾的問題。目前通過眾籌模式進行籌資的項目大多為創意類項目,壹定程度上相當於預售,項目支持者看好某種創意,通過資助的形式使其有足夠的資金來將創意變為實物。但出資者和項目發起者雙方沒有任何實際的接觸,出資者僅僅是通過在眾籌平臺上掛出的項目介紹決定是否對其進行資金支持。對於成功募集資金的眾籌項目,眾籌平臺通常會壹次性將款項撥付到眾籌項目發起者的賬戶,在這之後,將不再負有對眾籌項目監督的義務,後期的監督缺乏會導致權力的濫用。

取得款項的眾籌項目發起者有些會按照項目發布時的公告對出資者兌現承諾;有些由於其項目計劃不周或其他原因,雖然極盡全力,但仍然無法兌現承諾;更有甚者,將籌集到的款項挪作他用。對於第壹種情況,是成功的眾籌項目。對於第二種情況,項目發起者具有違約責任,出資者可以通過訴訟等手段努力取回出資,但將花費大量成本,甚至再次付出的資金會超過最初對眾籌項目的出資,得不償失。對於第三種情況,項目發起者不但具有違約責任,還可能具有詐騙的動機,但是出資者對其目的動機難以取證,也難以證明項目發起者將款項挪作他用,故難以取得勝訴。

對於此類風險,眾籌平臺均聲明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正是眾籌平臺無法控制項目募集成功後的資金流向及項目發起者是否會兌現承諾的缺陷給籌資者以跳票的機會,即項目拿了錢卻延遲交貨或者項目中途夭折。因此,能否很好的解決這壹問題,將會直接影響草根階層根植在眾籌投資的熱情。

(二)眾籌平臺的信用風險

眾籌平臺的信用風險主要在於資金托管。眾籌平臺在目前屬於普通的互聯網線上平臺,其註冊為普通工商企業。根據傳統的《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可知只有銀行可以作為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而眾籌平臺並不具有銀行牌照。再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這是在“支付寶”發展起來後,立法與時俱進地針對互聯網支付服務所做的新規,其中第三條第壹款“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根據本辦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第三款“未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可知,目前只有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才能從事支付服務,而眾籌平臺並不具備這種資格。但在實際操作中,出資者將出資撥付到眾籌平臺的賬戶,再將資金打到成功募集的項目上,眾籌平臺實質上在其中擔當了支付中介的角色。整個資金流轉過程並沒有資金托管部門,也未受到監管機構的監督。也就是說,眾籌平臺完全在靠著自己的信用經營著如此龐大的資金量。那麽,壹旦眾籌平臺出現信用危機,投資者的出資將難以追回。此外,從項目開始到結束的壹段時間內,被托管的資金是會產生收益的,而資金在托管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應該如何分配也尚無法律作出明確規定。諸多投資者因為以上諸多問題對眾籌平臺持懷疑和觀望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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