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和多點執業。帶項目、成果離崗創新創業的,經所在單位同意, 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應設置壹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創業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員兼職。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評聘職稱時,優先考慮有創新創業成效的科技人員;對創新創業成績突出的,可破格評定相應職稱;科技人員承擔非財政資金支持的橫向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創辦科技型企業所繳納的稅收,以及轉化科技成果所得捐贈給原單位的資金,在職稱評聘時視同承擔財政資金支持的縱向科研項目的經費對待。在堅持學術水平和從業資格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在具備條件的應用型科研院所開展職稱評聘分離改革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