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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缺位是什麽意思

問題壹:什麽是主體缺位?這個詞語可以形容什麽事物啊? 就是應該負責的人物或機構卻不在。

比如說,某個行業混亂,是管理者缺位造成的。

問題二: *** 缺位是什麽意思 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壹是政企不分, *** 投資主體職能紊亂。目前,國家投資是由 *** 進行決策和經營的,這種體制會帶來許多問題。首先, *** 壹身二任,既具有經濟調節職能的行政管理權,又具有資產經營管理職能的國家投資資產所有權,而行政管理與投資經營管理這兩種職權在許多方面是相互排斥的, *** 同時兼有這兩種職權,必然造成互相幹擾和經濟關系紊亂。 職能沖突混亂導致職能相互抵觸,導致缺位狀態。本應該是 *** 擔任市場調節,現在反而自身也成為積極的市場參與主體,到底是該按照市場規律參與投資還是做為調節者,相互矛盾了,

二是企業主體缺位。我國企業的改革大致經歷了利益再分配、承包責任制、股份制改造等三個階段。但這些改革只能在使企業在不觸動原產權關系的前提下被動地接受“外賦權力”,而不能使企業在明晰產權關系的基礎上形成“內生權力”。因此,長期困擾國有企業的政企不分、產權不清、權責不明、活力不足、約束無力的問題,壹直未能得到根本解決,從而使國有企業不能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發展的獨立法人實體。

三是銀行主體缺位。我國的金融改革相對企業改革來說是滯後的。因此,在企業尚未成為資本市場主體的情況下,銀行與資本市場主體地位的差距則更大壹些。其具體表現為:銀行還不是資金管理中的經營主體。目前,銀行資本金產權是國有,發揮中介職能運用各項存款、借入資金所形成的信貸資產產權是各投資主體,歷年來利潤留成所形成的積累資金產權沒有明確界定,因而模糊不清。銀行在資金經營管理中形成了政企合壹、責權利嚴重脫節的局面,距資金管理中的經營主體地位相差甚遠。另外,銀行也不是資金運行中的獨立運作主體、資金營運中的市場配置主體,更不是資金收益的獨立利益主體

問題三:內部人控制是什麽意思? 視野咨詢認為,所謂“內部人控制”是指現代企業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相分離的前提下形成的,由於骸有者與經營者利益的不壹致,由此導致了經營者控制公司,即“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其根本還是屬於內部控制範疇,以下是內部人控制形成原因及其解決辦法。

形成原因: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形成,實際上是公司治理中“所有者缺位” 和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不相配的問題。 1、國有資產產權主體缺位; 2.國有資產債權主體缺位;3.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不相配

照成影響:內部人控制會照成籌資權、投資權、人事權等都掌握在公司的經營者手中即內部人手中,股東很難進行有效的監督。

解決辦法:當前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即經營者濫用職權、監督失控的狀態,可以說問題出在企業內部,而其根源在企業外部,即外部職責的懈怠和外部治理功能的缺失。

(壹)建立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法人產權制度,健全規範法人治理結構。

(二)理順國有產權委托代理關系。

(三)強化公司內部監督機制。

(四)完善和加強公司外部監督體系。

問題四:結構調整誰是主體 *** 對農業結構調整無疑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忽視的事實是, *** 並不是結構調整結果的直接承擔者。最直接承擔結構調整結果的,是廣大農民、農業龍頭企業。對於農民來說,結構調整這樣的詞語太大了,他們更加關註的是今年種什麽能賣出去,種什麽有錢賺。對於種什麽,他們很小心,很審慎。從這個意義上說,廣東農民對結構調整的謹慎態度也是農民主動適應市場能力提高的體現,是農民主體地位凸現的體現。

但分散的農民由於整體知識結構、資本匱缺等等問題,其主體地位仍然十分薄弱。

農業現代化主體缺位是中國農業的老大難問題,很多人把彌補這壹空缺的希望寄托在農業企業身上。因為企業似乎天生就具備了壹種敏銳的嗅覺,最能準確把握市場的瞬息萬變,是承擔連接市場、組織技術創新這副重擔的最佳選擇。事實證明,在壹些地方,壹些發展良好的農業龍頭企業也確實堪當此任。無論是短期的陣痛還是長期的效益,在利益捆綁機制下,企業和農民壹起承擔著農業結構調整帶來的後果。因此不能否認,農業龍頭企業也是結構調整的重要主體之壹。由於他們的市場開拓能力、技術創新能力、資本運營能力都超越了小農經濟,更有可能和 *** 的戰略發展眼光不謀而合,在農業結構調整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明確農業結構調整的主體之後,能否成功地把企業推向前臺,是農業戰略性結構調整能否最終實現的關鍵。

問題五:其他組織是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嗎 個人認為,從廣義民法範疇來看,民事權利能力主體應當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三類。而《民法通則》明確的民事權利能力主體只有公民和法人,個人認為這是受到當時立法技術和條件限制,主要是受前蘇聯民法理論影響太深采用民事主體二元定位的緣故,加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作為其他組織的民事主體缺位。隨著社會發展,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立法上已經逐步突破了《民法通則》對民事主體的二元定位,例如《合同法》第二條第壹款:“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問題六:蒸發和配股是什麽意思 轉配股又稱公股轉配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實施配股的過程中,國家股和法人股或因主體缺位或因資金短缺而難以實施配股時,其他法人和個人根據有關制度受讓其部分或全部配股權而購買的股票。

其產生有以下幾個來源:

壹是國有股轉讓的股權給社會公眾股;

二是法人股轉讓配股權給社會公眾股;

三是已有轉配股接受送股或配股後所產生的新股。由於國有股與法人股目前仍不能上市,故而轉配股暫時也不能上市交易,但它卻同上市股票壹樣享有分紅配股權力。

問題七:危房為什麽要擋住 壹、如果房屋被鑒定為危房,是否需要拆除,明確責任是第壹步。可能造成危房的責任主體有很多,開發商、施工方、設計方,甚至業主的不當使用,如野蠻裝修、改變用途、亂搭亂建等,必須確定責任後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房屋被鑒定為危房後,責任主體應根據危房成因區分情況、責任法定。如危房成因於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違反了《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規範要求,工程招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都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責任主體缺位,而相應的監管主體或相應主管部門已經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若相關主管部門疏於履行相應職責,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在原因明確、責任確定之後,危房的維修、加固卻也面臨著重重考驗。記者調查了解到,我國現行的物業維修基金主要針對的是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產生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如屋頂滲漏、外墻剝落、電梯、消防設施等維修。而“危房”特指建築本身的主體結構出現問題,也就是說,危房所需要解決的主體結構問題應該由終身質保方承擔,維修基金是不能用在危房維修加固上的。

五、從法律角度看,業主和開發商存在房屋買賣的合同關系,如果危房的成因不是業主和他人損害所致,也不屬於不可抗力的話,那麽房屋主體結構終身質保責任、危房的維修加固費用也要由開發商來承擔;如果造成危房的原因是設計、施工的問題,開發商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設計單位、施工方索賠。

問題八:對於我國社會而言,推行行政問責制的難點包括哪些方面?為什麽?如何解決 壹、我國實施行政問責制的現狀

當前,行政問責制在我國的推行有如下特點:

1、在原有政策法規的基礎上,中央和國家又相繼出臺了壹系列有關行政問責的政策和法規。這些法規和政策包括2001年國務院公布施行的《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4年 *** 中央頒布的《中國 *** 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於2006年正式實施的《公務員法》等,都已經成為目前我國行政問責處分的主要依據,這標誌著我國行政問責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發展。

2、行政問責從中央到地方次第展開。我國的行政問責始於2003年非典期間,從那時開始,相繼追究了在重大安全事故、環境汙染事件等方面失職、瀆職或負有重要責任的行政官員。在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地方逐步開展了行政問責。例如,在2004年的北京密雲燈會踩踏事故、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失火案、浙江海寧特大火災案、安徽阜陽劣質奶粉毒害嬰兒事件及湖南嘉禾濫用行政權力非法拆遷案等案件中,有關事故責任人都紛紛因“問責”而“下課”。

3、地方 *** 陸續出臺了行政問責的辦法和規定,使行政問責逐步制度化。2003年8月,長沙市推出的《長沙市人民 *** 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是中國第壹部行政問責方面的規章,2004年5月,重慶市推出的《重慶市 *** 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則是中國第壹部行政首長問責方面的規章,此後,南京、天津、湘潭、廣州、深圳、海南等許多地方 *** 也相繼出臺了專門的行政問責的地方 *** 規章。

4、從全國範圍來看,推行行政問責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雖然,當前我國推行行政問責制還處於起步階段,各地發展也很不平衡,有些地方抓的比較早,措施和制度比較完善,也有些地方相對滯後。但是,從全國範圍來看,推行行政問責制仍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據2006年8月21日《重慶晚報》報道,重慶市自2004年開始推行行政問責制以來,***進行了49次行政問責,涉及到89名官員。同年12月10日據新華社消息,甘肅省自2005年實行行政問責以來,4735名問題官員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39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

二、我國實施行政問責制存在的問題

(壹)效力上:是中央的政策而不是法律

自從推行行政問責制以來,中央相繼出臺了壹系列政策,包括《中國 *** 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及《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等等。不可否認,推行問責制,壹定程度上體現了責任 *** 的理念,中央和國家的政策指導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切實規範政務管理活動中的違法、失職、瀆職等行為,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做支撐,而僅僅寄希望於 *** 的政策和條令,也許壹時會奏效,但不能長遠,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有完善的立法才是依法治國、依法問責最基本和最有效的前提和保障。而目前各方期待的行政問責制,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恰恰就是:有問責之事,無問責之法。問責官員需要法制化、制度化,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完善而不是單純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來實施。

(二)形式上:是地方性的 *** 規章而不是全國性的法律

我國至今還沒有壹部關於行政問責的全國性法律,僅有的專門行政問責的立法形式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 *** 規章。從 2003

年下半年開始

,長沙、南京、天津、湘潭、廣州等十幾個地方 *** 都出臺了專門的行政問責的規章,其中《天津市人民 *** 行政問責制試行辦法》、《重慶市 *** 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和《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是中國內地省級專門的行......>>

問題九:官員問責制的重要意義 由於歷史原因、機構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國各級 *** 和 *** 部門之間的有些職責不夠清楚、權限不夠明確,出現在追究責任時相關部門互相推諉、互相扯皮的情況。在問責過程中,被問責官員具體承擔的是領導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還是其他責任不清楚,以及黨政之間、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的責任該如何確定,很難下結論。責、權不清晰,會導致責任人不清,問責的效果難免就會打折扣,壹個沒有明確責任體系的問責制度只是壹種擺設。所以官員問責制的壹個重要的基礎,就是對每個官員的權力與責任有明確的劃定,被問責者應該是負有明確責任的官員,而現實中在這壹方面至今仍存在著不足。問責主體事實上的單壹,惟上是從,有損問責的公正性所謂問責主體,就是由誰來問責。在我國官員問責過程中,問責主體比較單壹,我們更多實行的是壹種“上問下”的同體問責,即 *** 部門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問責。而事實上, *** 官員經過人大授權才擁有公***權力,其責任對象應是人民,官員問責的主體也應是人民群眾。按照憲法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要對人大負責,人大代表有 *** 至高無上的質詢權。但遺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權力得不到體現。上級機關問責下級機關,無疑是壹種重要的方式,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如果問責制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麽在上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就難保問責結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現問責“白條”的情況。所以問責主體缺位,導致問責不公或問責不實,是當前實施官員問責制面臨的壹個主要難題。 問責的法制化進程中,嚴密詳盡的條文約束能夠使無論執法者還是犯法者都必須依法行事,而違規違紀、行政不作為的官員也將受到規章制度地制約,把法規的震懾變成工作警戒從而嚴謹認真地完成工作任務。首先,官員問責制必須法制化。要建立真正的問責制度,並有效地運轉,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其次,責任追究程序化。正當程序是任何壹項健全的制度所必備的要素,是問責制沿著法治的軌道前進、防止陷入人治誤區的保證。 問責程序化涉及問責全過程的方方面面,內容很多,但以下三點更為迫切:壹是責任的認定程序。有了明確的責任劃分,還需要通過壹定的程序來認定責任的歸屬、嚴重程度等,否則就可能出現“替罪羊”問題而背離問題初衷。二是問責的啟動程序。即什麽情況可以引起對相關官員的問責,也可以稱作觸發機制。即什麽情況可以引起對相關官員的問責,也可以稱作觸發機制。三是問責的回應程序。即被問責的官員通過什麽樣的程序來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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