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資質證明文件,是指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護照等),外國人/單位還需要提供壹份中文譯文。辦理知識產權各項業務時,需要提供主體資質證明文件證明是本人/單位辦理。凡是以企業名義辦理,必須要蓋公章;以個人名義辦理,均需要本人簽字。若主體資質證明文件發生過變更,還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復印件,復印件需要蓋章或簽字。主體資質證明必須是最新的,確保在有效期內。 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衍生問題: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哪些?
主體資格是壹個法律術語,主體,通常是指從事某項社會活動的人,包括個人或單位(法人),主體資格,是指主體從事某項工作、職業、活動時依照法律或專業規範應當具備的相應的資質。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的人,法律上稱為主體不適格,其所為的行為在法律上可以不被認可對於個人來說,主體資格就是身份證或護照,對於公司來說則壹般是公司的註冊證書,也叫營業執照,有時還需要提供存續證明文件或董事股東名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