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審驗單位或出資人未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資料;
2.被審計單位或者投資者拒絕配合甚至阻撓應當由註冊會計師執行的審計程序;
3.被審計單位或其投資者堅持要求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證明。
例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拒絕出具驗資報告,終止業務協議:
(1)投資者投入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價值難以確定;
(二)被審計單位及其投資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進行資產評估或者價值評估,並辦理相關產權過戶手續的;
(三)被審計單位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合並、分立時,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告、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債務擔保的;
(四)外匯管理部門在外商投資確認函回函中註明所附文件虛假違法的;
(五)投資者以服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法律法規禁止設定擔保的財產作為固定價格出資;
(六)初始投資金額和比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七)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比例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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