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是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註冊的,具有唯壹性。但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我國有關企業登記的法律進行登記後,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保護。
但這種保護僅限於企業名稱本身,並不能保護企業的產品。企業的產品被假冒侵權,壹般很難獲得企業名稱登記法的保護。
2.專有權的範圍不同。
企業名稱不是區分不同企業商品或服務的標誌,而是產品的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所以法律並沒有要求企業名稱像商標壹樣突出。在壹個遙遠的地方,兩個企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稱。其實不會導致公眾誤解,所以是允許的。
關於商標,如果兩個生產類似產品的企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會在市場上混淆產品的來源,導致消費者在產品選擇上產生誤解,應予以避免。
3.采集方式不同。
我國對商標實行自願註冊和強制註冊相結合的原則。做法是,除了某些商品按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外,壹般商品的商標采取自願註冊原則,即註冊的享有專用權,未註冊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專用權;對於企業名稱,不允許使用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享有名稱權。
4.權利的不同特征和內容。
商標權是壹種工業產權,只具有財產權的特征,不具有人身權,而企業名稱權是壹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利。因此,企業名稱權壹般不允許單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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