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權的經濟權利”。對作品的使用、收益、處分權。使用作品權是著作財產權中的核心部分。包括如下方面:以物質形式使原作品再現的復制權。諸如視覺復制、聽覺復制、視聽綜合復制、觸覺復制及其他任何可視人直接或通過機械裝置所感知的復制。主要包括:印刷、復寫、影印、錄像、錄音、灌制唱片、電影電視考貝、盲文圖書復制、立體藝術作品的手工或機械復制等。向公眾傳播作品權。諸如發行,出版,展覽,朗誦、演奏、上映等公演,實施(通過制作或建造使建築及其他造形美術設計圖成為實物並公之於眾)、廣播及以其他形式傳播作品等。演繹作品權。諸如通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編輯等方式演繹作品。收益、處分權是著作財產權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壹些國家中,還在著作財產權中確定著作權的轉讓權、延續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六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七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