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是否登記,其著作權均自創作完成之日產生。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其著作權自在中國境內出版之日起受中國法律保護。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壹種,包括重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法律客觀:“著作權”和“版權”的概念普通民眾並不是很清楚兩個詞匯的真正含義。“著作權”和“版權”都是外來詞,“著作權”和“版權”的起源有所不同,分別反映了著作權立法史上各國對相關法律保護重點、保護對象、保護內容和保護形式的不同選擇。“著作權”和“版權”在我國學術界也產生過分爭,至今相關著作有稱“著作權”,也有稱“版權”的。著作權法是隨印刷技術的推廣而出現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護的是印刷專有權“翻印權”copyright日本學者譯作“版權”,保護的是出版商的利益,而作者的權利受到漠視。隨著要求保護作者的權利的呼聲越來越高,英國於1709年通過了世界上第壹部著作權法《安娜法》,該法從主要保護印刷者而轉為主要保護作者。法國1793年頒布了《作者權法》,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制度都沿用了法國的“作者權”概念,我國的“著作權”來自日本,著作權即是著作人的權利,等同於作者權。在著作權立法現代化、國際化潮流的推動下,其立法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已經出現相當程度的整合與趨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法律如此規定表明著作權即為版權。《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