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者其他權利所有人授權有關組織,代為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為。由於復制和傳播技術的發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趨多樣化、國際化,著作權人對作品的被使用情況很難了解,因而出現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從事著作權代理、介紹或者信托活動。集體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在於:監督有關作品的使用情況,與作品使用者談判、簽約,發放使用許可,收取、分配使用費和追究侵權責任等。
在中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提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只是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4條中規定,“著作權人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中國目前的集體管理活動受到較大的制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自1992年成立以來,壹直是中國唯壹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2000年8月國家版權局批準了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的成立,表明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開始了進壹步的發展。
目前,中國理論界對集體管理制度多有探討。許多學者都提出了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議,而且集體管理制度在網絡環境下的應用問題也引起了版權界的關註。1999年國家版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曾聯合舉辦了有關版權集體管理的研討會,涉及到了現代信息技術對集體管理的影響及電子版權管理系統的運作、信息領域版權和鄰接權集體管理的經驗等問題。在網絡環境下,網站的迅猛發展使得權利人壹般很難知道網絡侵權事實的存在,更難以發放許可和收取報酬。即使知道有時出於訴累的考慮,也很難逐壹去主張權利。從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角度看,網絡的發展需要大量的信息、作品,如要求他們逐壹取得使用許可並支付費用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具有很大優越性。從現存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和國際上通行的的做法來看,解決數字技術環境下的著作權行使用問題,除通過著作權人個人采取壹定的措施行使和保護權利外,主要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解決的。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是適應網絡環境的壹種集中的、規模化的、經濟的方法。根據國家版權局制定的《有關制作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國家批準建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各類作品的利用,包括以數字化制品形式的利用。”除音樂作品由音著協管理外,其他作品在其集體管理機構建立之前,暫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管理。目前,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已經開始籌備,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作為集體管理機構已對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使用費標準和制作數字化制品許可合同的樣式作出了具體規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還向各數字化制品制作、出版單位發出了通知,明確由該中心管理涉及數字化制品的作品,並自2000年7月10日起受理有關許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數字化制品的業務。
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已開始不斷發展,但在實踐中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名義通過訴訟代表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案件尚不多見。1998年7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中國第壹起以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為訴訟主體的案件,確立了集體管理機構在代表權利人方面的主體資格,為發展中國的集體管理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作為訴訟主體代表權利入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問題,可參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音樂著作權人之間幾個法律問題的復函》中所作出的較為具體的解釋,即根據民法通則、著作權法、民事訴訟法以及雙方訂立的合同,音樂著作權人將其音樂作品的部分著作權委托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後,音樂著作權協會可以自己的名義對音樂著作權人委托的權利進行管理。發生糾紛時,根據合同在委托權限範圍內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外,在前述暫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的數字化作品的集體管理制度中,也規定了“中心將代表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托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鑒於集體管理制度是保護權利人的著作權,尤其是在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極為有利而且極為經濟的制度,因而中國法律中應增加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具體規定,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法律地位,並在實踐中加快相關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從本案可以看出,盡管音著協已經運作了9年的時間,其在運行模式、管理手段方面還存在某些不完善之處,對所管理的作品具體情況未作明確具體的登記,而且其對社會的公示方式也值得探討。本案中東方歌舞團壹審辯稱不知音著協依何收取費用,也不知音著協管理哪些作品,這表明音著協對社會的宣傳還很不夠,同時也表明中國的集體管理制度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