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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的13種情形

著作權是我國知識產權的重要保護對象之壹,著作權人申請了著作權後,其他第三人就要尊重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未經同意並支付相應對價不得使用該著作權作品,但是存在著作權合理使用這壹例外情況,那麽,著作權合理使用的13種情形有什麽呢?接下來由為妳整理有關內容。

壹、著作權合理使用的13種情形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二、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三、什麽是著作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壹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以上就是由為您整理的著作權合理使用的13種情形的相關內容。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定的情況下,著作權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在未經作者同意並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該著作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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