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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四個要素

壹、版權合理使用的要素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必須構成以下四個條件:

(a)所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非商業目的;

(三)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權人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利;

(4)合理使用還需要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人身權,使用作品時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來源。

第二,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是,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作品使用的特點,不能指定。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本人或者經他人許可公開發表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著作權合理使用的使用價值

建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在於公平和效率。也就是說,在保證公平的同時,要兼顧效率,兩者相輔相成。“公平”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效率”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為壹種限制著作權的制度,其核心和本質是利益的協調與平衡。

1,公平。知識是在不斷的積累中更新發展的,文化的發展也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是幾代人共同努力的結果。創作活動離不開對已有作品的借鑒和利用,誰也不能說自己的作品與前人的積累無關。既然創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就不應該阻止他人使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權人應當在適當的範圍內轉讓權利,允許他人使用,不能對其作品享有無限的專有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信息的暢通和享受,才能為更多的創作創造更好的環境,這也是利益平衡的關鍵。

2.效率。在承認公眾可以合理使用某壹作品的基礎上,為了保證利用效率,允許使用者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合理使用是權衡各方得失,以實現社會總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在保證作品正常傳播和利用、著作權人及時收回創作成本、避免信息缺失的前提下,對著作權人的權利區域進行合理劃分。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不無理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劃出壹個合理的範圍供公眾免費使用。省去了每次使用作品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煩,降低了交易成本,實現了信息資源的優化配置。它促進各方利益在基本平衡和協調的關系中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

相關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為您整理的《著作權合理使用構成要件》的相關內容。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他人可以在合法範圍內使用作品,而無需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目的是兼顧社會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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