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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

近年來,我國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人們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也越來越關註,其中最普遍的就是著作權。那麽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著作權糾紛怎麽處理?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認定標準是什麽?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於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壹、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

1.權利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他物權的客體還可以包括權利。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

2.物權壹般可以通過事實占有實現對客體的支配,而知識產權則必須仰仗法律的保障。

3.獨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識產權弱於物權。法律為了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公眾利益,特別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若幹限制,而對物權則沒有這種特殊限制。當知識產權與物權沖突時,知識產權須讓位於物權。

4.保護期限不同。物權的保護期限與其自然壽命競合,而知識產權則有明確的保護期,保護期屆滿,權利歸於消滅。

5.價值的規定性不同。物權取決於人的勞動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知識產權取決於時常的需要和人們對它的利用。

6.物權效力具有優先性和追及性,知識產權不具有。所謂優先性是指在同壹物上,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當幾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權利優先於後設立的權利。所謂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權客體流入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可追及到該物並將之取回。

二、著作權糾紛怎麽處理

(壹)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能予以強制執行。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壹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壹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了有關於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保全措施。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規定,有利於被侵權人權利的保護,也有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對著作權人利益更好的保護,使著作權人責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

三、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 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壹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壹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 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壹定的意義。壹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包括上述六個,而且兩者的保護時間也是不同的,著作權有專門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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