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不同: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壹般的人身權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
二、、作品決定不同:與壹般的人身權不同,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是特定人(著作權人)的作品的壹種權利。其權利產生的前提條件是著作權人創作出作品。而我們通常所言的壹般人身權是權利主體出生或基於某種身份關系而享有的,並且它也是壹種與財產權緊密相連的,對抗所有人的對世權。
三、、特點不同:
承認著作人身權的國家壹般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
人生權特征:
1、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人身權同時具有不可轉讓的法律屬性。
2、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的價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3、人身權是壹種絕對權。又稱為對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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