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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不可恢復的期限

法律主觀:

鑒於專利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與普通財產權不同,不存在因客體消失而權利自然終止的問題,因而各國專利法基於如下事由,均規定了專利權的期限:①專利技術自身具有隨著時間推移和技術水平提高而逐漸失去其財產價值的特性;②專利權長期被獨占,不利於整個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產業的發展。終止的情形編輯專利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壹)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和公告。註意事項編輯雖然專利法第42條規定的專利權期限是自申請日起計算,但這只是專利權期限的計算起點,並不表示專利權從申請日就開始有效了。根據專利法第39條和第40條的規定,專利權均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於專利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的審查才有可能獲得專利權,因此從申請日到專利局對專利申請作出授權公告需要壹定時間,這樣,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所實際能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時期壹定少於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所實際能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時期壹定少於10年。

法律客觀: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當事人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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