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代理機構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壹)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夥人***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同出資發起。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符合下列條件: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壹個名稱。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字號不得在全國範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三)具有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四)合夥人或者股東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2、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
3、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4、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5、品行良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