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立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考試委員會審定考試大綱,確定合格分數線,委員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利代理行業組織的有關人員和專利代理人代表組成,主任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任擔任。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考試的具體工作。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查工作,執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審查政策和審查管理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成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考試組織、考試安全保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報告以及對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第五條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命題範圍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包括以下科目:
(壹)專利法知識;
(2)相關法律知識;
(3)專利代理實務。第六條考試為閉卷考試,采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第七條考試實行全國統壹評分。評卷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第八條考生三年內全部科目合格,經考試合格後,頒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第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為審查保密。保密工作應堅持統壹領導、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積極預防、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預防和有效應對審查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應當遵循統壹指揮、分級負責、有效控制、依法處置的原則,做到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第十壹條國家知識產權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的被審查人和審查人員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第十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的需要,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實行優惠的審查政策。符合考試優惠政策的考生,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允許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執業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第二章考試組織第十三條每年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行考試前四個月,向社會公布考試有關事項,公布考點城市、報名程序、考試時間、資格授予等相關安排。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測試點。第十五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委托計算機化考試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考試服務提供者)執行部分考試工作。
審查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在本行政區域內設有審查場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審查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六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向考點局派出巡邏人員。巡視人員應當對考試中心局和考試服務提供者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協調,發現問題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告。
各科考試結束後,巡視人員應將考務中心局收回的考場記錄表、違規行為報告表及相關材料各帶回壹份,交考務委員會辦公室。第十七條考試中心局應當督促和指導考試服務提供者落實本地區考點、考場,組織對本地區考點、考場的檢查,督促和指導考試服務提供者承擔考試工作,並在考試前召開監考職責說明會。
考點局應指定考點負責人。第十八條考試中心局應當監督和指導考試服務提供者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則選擇考場。考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消防設施齊全,疏散通道暢通、安靜、通風良好、照明良好;
(二)硬件、軟件和網絡配置符合規定;
(三)有臨時存放考生攜帶物品的場所或者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