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1984 3月1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經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
根據2000年8月25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2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最新的專利法包括總則、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申請、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權的保護以及附則。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參考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
頒布時間
2008-12-27
實施時間
2009-10-01
及時
當前有效性
文本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6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