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專利非公知常識的舉證

專利非公知常識的舉證

1.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舉證原則,需提交哪些證據

壹、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舉證原則 舉證責任的分配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壹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無效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作為有訴訟經驗的律師,對舉證義務承擔和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壹般是比較到位的,對證據證明力的強弱、證據鏈是否完整能及時作出預判。

還比如對證據優勢原則、證據證明事實的蓋然性原則的運用是其他專業人員所不及的,雖然這些證據原則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的適用沒有被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早已運用,《審查指南》也規定可參考民事訴訟對證據的規定。因此在結合無效理由組織證據或針對對方證據的反駁上律師具有壹定的優勢,當然,前提是律師必須懂專利,懂專利無效程序的特殊性,懂專利無效的精髓—尤其是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及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程度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同時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律師在專利宣告無效程序中應該有更大的作為。

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需提交哪些證據 專利宣告無效程序中對證據的提交有特殊的要求,壹是無效宣告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二是無效請求受理後對證據提交的要求,三是對逾。 1、無效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在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無效請求書的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據,並結合提交的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規定,“請求人未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證據但未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的,其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 以上規定顯示,專利無效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顯然有別於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立案證據的要求。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節明確指出合議組通常僅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範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由此可見,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證據不僅是程序能否啟動的形式要件,更是無效宣告請求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

2、無效請求受理後對補充證據提交的舉證期限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舉證期限有重要的意義,超過舉證期限舉證壹旦未被專利復審委員會考慮,往往會成為影響本次無效程序勝敗的決定因素。 2.1、申請人的舉證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的規定:(1)、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2)、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後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壹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ⅰ)針對專利權人以合並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並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ⅱ)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於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並在該期限內結合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理由的。(3)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2.2、專利權人的舉證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規定:“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答復期限內提交證據,但對於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於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補充。 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對提交後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

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不符合上述期限規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內對所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從《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我們發現,專利無效對證據要求明顯區別於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是:在規定舉證期限的同時還必須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具體的說明,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編的《新專利法詳解》第420-421頁中的解釋,是指:壹方面請求人應該指明所提供的每壹項證據的目的,也就是該證據是用來說明什麽問題的;另壹方面,請求人對其主張的每壹項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在需要有證據支持時,例如不具備新穎性等,均應該有起碼的證據予以支持。請求人不應提交對其請求來說沒有任何意義的證據,也不應提出沒有依據的無效主張。

換言之,請求人要將所提交的證據與無效宣告的理由壹壹對應,專利權人要根據證據具體說明其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不予考慮。

而在訴訟程序中,我們只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就行了,不壹定非要說明具體的理由,可以留待在庭審中根據案情的要求具體闡明提交證據的證明目的,顯然,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對證據提交的要求更未嚴格。 3、對於逾期證據的提交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

2.現有技術與公知常識的區別

關於公知常識的認定,多數專家認為,公知常識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8條第1項規定的“眾所周知的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但將公知常識作為壹種眾所周知的事實來認定時要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所謂眾所周知的事實必須為特定時空範圍內的某壹領域的壹般社會成員所公知,不壹定是社會上每壹個人都知道的事實,即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之前所公知的壹般技術常識。

第二,眾所周知的事實屬於證據學上司法認知的內容。法庭可以在訴訟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階段主動或者應當事人的請求采取司法認知認定案件所涉眾所周知的事實,不受舉證時限限制。

第三,當事人壹方對對方主張的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的,對方當事人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有責任提供有關資料和作出充分說明。當事人可以對法庭采取的司法認知提出異議,法庭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認知的理由和過程。

第四,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司法認知所認定的事實的,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仍需舉證。

第五,法院認定眾所周知的事實不受司法審查案卷外證據排除規則的限制,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未記入案卷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在訴訟中仍可以予以認定。

對於公知常識的舉證,有專家認為,公知常識要依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認識來判斷,要求對所有的公知常識進行舉證是不可能的。生活常識無須舉證,對技術常識只有當當事人證明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認定有錯誤時,專利復審委員會才負有舉證責任。還有專家認為,公知常識不都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其中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的公知常識無須舉證,只有在行政認知與司法認知的範圍出現不同時,專利復審委員會才應當負責舉證證明。

有專家認為,對公知常識的認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無效審查理由的問題,在無效審查程序中已經涉及到,不應允許在訴訟階段再引入公知常識。如果是無效請求人主張,必須在無效審查階段提出來,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並經過聽證。如果是專利復審委員會依職權引入,當事人在起訴時未提出異議的就視為其認可;起訴時提出異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仍應當舉證,這不屬於提交新證據,當事人也可以在訴訟中舉出新證據反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認定及其舉證,但有關證據最遲應在壹審庭審結束前提出。

現有技術(2009-10-1以前執行2001年的《專利法》稱為“已有的技術”)必須具有三性:1、公知性,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2、時效性:公開時間必須在被審申請的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3、實用性:“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和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公開時間在被審申請的申請日以前,沒有實用性的公知方案,不是現有技術。如“嫦娥奔月”這類科幻小說、神話中公開的方案。因為吃仙藥不能讓人從地球奔到月球上去,所以是沒有實用性的公知方案。”嫦娥奔月“就不是現有技術。所以不能說:中國的嫦娥在遠古時期就到月球上去了,可見世界登月第壹人,不是美國人尼爾·阿姆斯特朗,而是中國的嫦娥!

3.遇到專利官司應從哪方面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壹,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被告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

但該原則也有例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即對於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侵權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對使用不同方法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身上,如果被告不能舉證或者舉證不足,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面對證據可能滅失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從而為後續的訴訟過程中的舉證提供了便利。《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4.方法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有什麼規則

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壹些特殊侵權案件,則采用所謂“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證據規則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方法專利本身和侵權訴訟中原告舉證困難的特殊性,立法者在考慮到專利權人和社會***眾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規定了涉及“新”產品的制造方法發明專利的,由制造同樣產品的被控侵權人承擔其產品的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在方法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出於利己的目的,壹般是首先主張依其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屬“新”產品,以減輕其舉證負擔和敗訴的風險。

  • 上一篇:中級經濟師多少分算及格 評分標準是什麽
  • 下一篇:比較選擇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詢價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