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是指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規定,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在專利權有效期內逐年應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專利年費清單如下:1.發明專利1-3 年 900 4-6 年 1200 7-9 年 2000 10-12 年 4000 13-15 年 6000 16-20 年 8000 2.實用新型1-3 年 600 4-5 年 900 6-8 年 1200 9-10 年 2000 3.外觀設計專利1-3 年 600 4-5 年 900 6-8 年 1200 9-10 年 2000,繳費時間超過規定繳費時間壹個月的,每多壹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 5%作為滯納金。不過滿足減免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免授權後前6年的年費。
法律依據:《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減緩繳納有關費用。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三條 經專利局批準,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壹、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四、復審費。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四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壹並請求減緩繳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後,申請費不再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用請求減緩繳納,並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六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