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包頭市政府出臺了加強知識產權綜合司法保護十條措施,其中提升辦案質效是重要壹環。為此,包頭市法院將采取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定性、量化評價標準等措施,促進案件質效的提高。1. 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定性和量化評價標準:明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將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進行分類,並為每壹類侵權行為制定相應的量化評價標準。2. 建立知識產權早期糾紛調解機制:加強與企業、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等的溝通,引導各方通過調解妥善解決爭議,提高糾紛解決效率。3. 建立專門知識產權法院:加強專業化建設,提高法官審判水平和質量,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處理效率。4. 完善知識產權質證機制:對知識產權質證機構實施嚴格監管,確保質證公正客觀,有利於減少知識產權糾紛的發生。
什麽是知識產權早期糾紛調解機制? 知識產權早期糾紛調解機制是指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出現初期,通過調解等方式妥善解決爭議,避免糾紛的繼續擴大及影響到企業和個人的正常生產生活。該機制可以快速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緩解司法資源緊張的情況。
包頭市加強知識產權綜合司法保護十條措施是為了進壹步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高辦案質效。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定性、量化評價標準以及知識產權早期糾紛調解機制等都是辦案質效提升的關鍵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法》第八條 知識產權依法受到保護。知識產權是指依法由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財產權和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