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2、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繳尚未到期的收費。減繳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規定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並經審核批準備案的,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同時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企業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在匯算清繳期內,企業提交上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二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減繳下列專利收費:
(壹)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十年內的年費);
(四)復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