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對“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的正確理解成為確定分案申請期限截止日的前提,筆者提供兩種理解。第壹種,直接依照本文上述相關規定的字面表述進行文義解釋,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就是指申請人收到專利授權通知書之後法律規定允許的辦理登記手續的2個月期限,由此可直接推導出分案申請的截止日為申請人收到授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的期滿日,根據該種理解,“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就是固定的2個月,我們姑且稱之為“固定期限”。第二種,按照專利法的立法精神進行目的解釋,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應是指申請人收到專利授權通知書之後到實際辦理登記手續完成之日,若申請人主動放棄辦理登記手續,則期限與第壹種理解相同,我們姑且稱之為“非固定期限”。筆者比較認同第二種理解:分案申請要在母案授權狀態未定期間提出分案申請屬於專利申請過程中的概念,分案申請是以母案申請為基礎並受母案申請日及公開範圍限制的壹種專利申請,從有關分案申請的規定來看,其均規定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章及《專利審查指南》的第壹部分和第二部分,即專利申請審查階段部分,故分案申請的提出日也應處於母案專利申請的審查階段,即未最終明確給予授權也未明確不能獲得授權的階段。這從《專利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第5.1.1節第(3)項“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部分的規定可以看出,即使收到駁回決定或視為撤回的通知書,申請人也可以在法律規定尋求救濟的期限內提出分案申請,如果申請人提起復審乃至行政訴訟,只要相關判決或決定沒有生效,申請人仍可以在此期限內提出分案申請。通俗壹些描述就是:在母案申請仍有搶救希望(未死定)的期限內,就可以提出分案申請。也就是說,上述期限仍處於母案專利申請的審查階段,故可在該階段提出分案申請。當然,如果母案在辦完登記手續並進行授權公告,授權狀態已確定,母案申請階段終止,審查結案,則在母案專利授權公告後不應允許再提起分案申請。所以,在母案已確定授權或已確定不能授權的確定狀態期間內,不應再允許分案申請的提出。
“非固定期限”相比“固定期限”能更好的照顧到申請人的利益如果按照第壹種理解中的“固定期限”,則壹旦申請人未在上述“固定期限”內提出分案申請,則同時也喪失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申請恢復權利的機會。而如果按照第二種理解中的“非固定期限”,則在辦理恢復權利手續後至辦理授權登記手續前均可提出分案申請,從這壹點上看,所述“非固定期限”要比“固定期限”多出不少時間,這有利於申請人利益的保障。“固定期限”會損害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專利授權公告具有公示效力,也是社會公眾了解授權專利公開內容與被批準保護範圍的信息來源,以此指導社會公眾進行相關的研究和生產經營活動。如果依照第壹種理解中的“固定期限”,在母案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後還允許進行分案申請,從而獲得不同於母案保護範圍的專利授權,則會喪失法律對社會生產生活的指引功能,使他人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在獲知並分析母案公告內容的前提下仍存在未知的風險,這會損害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也不符合知識產權法律進行利益平衡的立法目的。采用“固定期限”會與“捐獻原則”相沖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書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是我國確認“捐獻原則”可以應用於司法實踐的相關規定,如果采用第壹種理解中的“固定期限”,就會出現在母案申請授權公告後才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如果該分案申請最終獲得授權,則就會與上述司法解釋發生沖突。根據法律,分案申請中的權利要求不能與母案相同,但分案申請的技術方案壹定要已經記載在母案申請之中,也就是說分案申請的技術方案在母案中有記載,但未納入母案已獲得授權的權利要求中,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應將已公開且未納入所要求保護範圍的技術方案視為申請人捐獻給了社會公眾,成為公知公用的技術。如上述分案申請獲得授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沖突由此產生。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人應在確定獲得母案授權的同時將未納入母案權利要求且記載在母案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捐獻給社會。如果申請人再將上述捐獻的技術方案又依照第壹種理解中的“固定期限”提出分案申請,從而將已經捐獻了的技術方案歸為己有,這不但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損害到了社會公眾的利益。不管母案最終能否獲得授權,分案申請提起期限的截止日都應該限定在其母案授權狀態確定之日。(樂知網-領先的壹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宣告無效,國際專利保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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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文看懂專利分案申請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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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分案申請在專利申請策略工具箱中占有重要地位,能熟練運用專利分案申請策略是資深專利代理人的必備技能,在專利布局的框架內實施專利申請策略時,對專利分案申請提出時機的把握非常重要。
法律規定專利分案申請的本意主要是為解決原申請(也稱“母案”)權利要求之間所存在的單壹性缺陷問題。申請人根據專利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所指出的單壹性缺陷而進行的分案申請是被動的,只要嚴格按照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提出分案申請即可,該處應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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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未禁止專利申請人主動提出分案申請,這就為專利代理人利用分案申請豐富專利申請策略提供了空間,我國在法律上仍未對主動分案申請的提出期限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導致專利申請實踐中對該期限的精確掌握出現問題。
對於主動分案申請的提起期限,起始日雖無明確規定,但根據分案申請的性質和目的,應在母案申請日之後即可,在申請實踐中也鮮有對分案申請提出的起始日有過爭議,分案申請期限的截止日更為令人關註,也更具爭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