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2章第5節規定了三種類型的審查決定:
(a)復審請求成立,駁回決定被撤銷;
(b)復審請求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了修改,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駁回決定;
復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駁回決定;
在前兩種情況下,應將原專利申請退回原審查部門繼續辦理審批手續。原審查部門應當執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得以相同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與復審決定相違背的決定。
復審決定書由審判長根據合議庭的表決結果撰寫,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必要時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名義發送給復審請求人。復審決定涉及的專利申請已經公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將予以公開。對於這些應當公示的復審決定,結論是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請求人不服提起訴訟並當庭受理的,在法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復審決定將與法院判決書壹並公示。這本書將壹起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壹條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復審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