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管理制度(模板)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本單位專利管理工作,鼓勵發明創造,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江蘇省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專利工作的目的:在研發、生產、經營活動中充分運用專利及專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強本單位的市場競爭力,爭取最佳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 專利工作的任務: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專利工作方針、專利戰略和具體工作措施。
第四條 專利工作管理制度實施範圍:本制度在本單位各部門及下屬單位施行。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本單位設立專利工作部,負責本單位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單位設立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由專利工作部統壹管理,用於專利培訓、專利獎酬、專利工作事務及專利信息網絡建設等費用支出。
第七條 本單位專利工作部的基本職責包括:
1.制定專利工作管理辦法;
2.制定專利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3.組織、參與專利戰略的制定和實施;
4.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各部門的專利工作;
5.組織專利宣傳、培訓;
6.管理專利文獻,建立專利信息數據庫,提供專利信息檢索、分析服務;
7.管理專利申報工作,提供專利咨詢服務;
8.辦理專利申請、專利權的維護、專利資產評估、專利合同備案、專利權質押、專利廣告證明和處理本單位專利糾紛等事務;
9.實施專利獎懲;
10.管理專利工作專項資金。
第三章 專利制度的運用
第八條 本單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資、立項、研發、引進、合資、合作、營銷、專利申請和維權等決策前,要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
第九條 本單位在經營性投資決策前,應由專利工作部分析國內外專利信息,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有關投資決策的可行性建議。
第十條 本單位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立項前,應由專利工作部分析國內外專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專利信息,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引進、合作或自主研發等方面的建議。
第十壹條 本單位在自主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前,應由專利工作部分析國內外專利信息,避免重復研究,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能獲得最大市場效益的有關技術路線和技術解決方案建議。
第十二條 本單位在引進技術、設備決策前,應由專利工作部分析國內外專利信息,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引進方案;特別在引進技術、設備中含有專利的,應先由專利工作部核實其專利法律狀態,提出有關可利用性的建議,並定期監視其法律狀態。
第十三條 本單位在進行產品銷售和出口貿易時,應由專利工作部分析國內外專利信息,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明確該產品在銷售地和出口地的專利法律狀態,避免侵犯他人專利。
第十四條 本單位在合資、合作等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由專利工作部對擬合作的項目進行綜合分析,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合資、合作的合理化建議。
第十五條 本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當被控侵犯專利權時,應由專利工作部利用專利信息,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應對措施。
第十六條 本單位在簽訂與專利有關的貿易合同時,應由專利工作部根據具體情況,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證明文件的要求和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賠償的條款建議。
第四章 專利產權的管理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被批準後,本單位為專利權人。
第十八條 本單位在聘用員工(包括臨時工作人員)前,應當與員工簽訂由專利工作部制定的有關職務發明創造協議。
第十九條 本單位與其它單位、個人合作開發或者委托研究,應簽訂技術合作、委托協議,協議中必須約定研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歸屬。
第二十條 本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應先申請專利,方可進行論文發表、科技成果鑒定和評獎、技術、產品展覽和銷售等可能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第二十壹條 本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完成後,應先報專利工作部備案,專利工作部應適時組織專家對職務發明創造進行評價,適宜申請專利的應進行專利查新檢索,並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是否申請專利及申請的時機、種類和國別。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建立專利檔案,專利工作部應對單位所有專利或專利申請進行監視和管理,適時維持或放棄。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在實施專利項目時,生產和銷售部門應當將專利實施的情況定期上報專利工作部,專利工作部應當對專利實施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是否繼續實施或改進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在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專利權質押、專利權作價入股、合資合作前,應由專利工作部組織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專利工作部應定期組織評估本單位的專利資產,並將其納入財務核算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轉讓專利權或專利實施所得收益,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比例納入專利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在實施專利保護和市場監視時,專利工作部要及時掌握本行業專利申請及授權情況,對有損於本單位權益的他人專利及專利申請應及時啟動相應法律程序;對侵權行為,應當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在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時,專利工作部要及時辦理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建立職務發明創造保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在專利申請公開前,員工對申請專利的技術或產品負有保密義務,要有員工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保密獎懲協議、借閱管理規定、密級確定規定、歸檔管理規定。
第五章 專利獎懲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對運用專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給單位帶來收益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本單位設立專利工作獎,每年根據專利工作人員的工作業績給予獎勵。
第三十壹條 本單位對申請專利的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鼓勵,包括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對被授予專利權的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獎酬的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應將二十九條至三十二條所述的獲獎人員的獎勵情況記入其業務考核檔案,作為職務、職稱提升,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對違反本制度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任人,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責任。
第六章 專利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要有年度專利工作考核、評價指標,並將其列入各部門及其領導的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十六條 考核指標是指對專利及專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運用狀況,包括專利擁有量、實施率、收益率;專利戰略制定與實施;專利事務管理;專利工作經費落實;專利獎懲執行等指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由本單位專利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XX年X月X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