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入股,可能還沒有盈利就被解雇,那麽就無法獲益。
2、如果是技術入股,五年後又沒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紅,當然是有份的。如果僅僅是合同約定做項目,就要看合同怎麽約定,而且應該也不是分紅的性質。
3、如果評估通過,成立新的公司,就是壹個新的實體,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的約定,其次看入股時雙方的約定,因為可以通過後來的合同變更前面的合同。
4、技術入股等非貨幣財產入股根據《公司法》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是要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如果沒有經過評估,以協議方式約定獲得利潤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說明,妳作為股東,占有30%的股份,這樣才合法,如果是隱名的股份是很有風險的。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技術跟資本合作,千萬不要拿低工資,要不項目做成功或者不成功,做技術的可能都是顆粒無收。
2、簽技術入股的協議時,壹定要拿到公證處公證,或者直接轉到個人名下,如果對方不去公證,再好的項目也別做,協議最好請律師過目,分析可能存在的爭議。
3、技術和資本合作,如果對方只是把技術人員當成打工人員壹樣對待,不是股東或者合作者,建議技術人員不用合作了,項目完成必定拆夥。
4、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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