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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轉讓增值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等文件的規定,技術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能夠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根據國稅函2009212號文規定,能夠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居民納稅義務人,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其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不享受國稅函2009212號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優惠政策。此外,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企業所得稅應納稅主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與個人合資企業。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轉讓全能範圍。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轉讓權能範圍是指居民企業轉讓技術的所有權或轉讓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的許可使用權。

3、技術轉讓的客體範圍。

根據財稅2010111號文的規定,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轉讓客體範圍包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此外,上述技術轉讓的範圍雖然沒有特別提及技術秘密,但技術秘密是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重要儲存形式,也是企業的重要知識產權資產之壹。

從財稅2010111號文所列舉的技術類知識產權看,技術秘密的轉讓也應該在技術轉讓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範圍之內。

擴展資料

財稅〔201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就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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