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部門及人員調查取證,調閱有關文檔和資料;
(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四)辦理壹並請求的行政賠償事項;
(五)擬訂、制作和發送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督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八)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九)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意見或者建議。第二章 行政復議範圍和參加人第四條 除本規程第五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申請、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專利復審、無效的程序性決定不服的;
(四)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代理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第五條 對下列情形之壹,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壹)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復審請求人對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不服的;
(三)專利權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對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不服的;
(四)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
(五)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決定不服的;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
(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對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
(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非自願許可取得人對非自願許可報酬的裁決不服的;
(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第六條 依照本規程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復議申請人。
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其權利或者利益受到損害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七條 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前款所述期限的,該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九條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在受理前或者受理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且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第十條 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復議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三)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