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本專利費用減免辦法。
第二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減免下列專利費用:
(壹)申請費(不含出版物印刷費和申請附加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費;
(三)年費(自專利權被授予之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4)審查費。
第三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減免上述費用:
(1)上壹年度月平均收入低於3500元(每年4.2萬元)的個人;
(2)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是同壹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遵守前款規定。
第四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費用減征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是同壹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費用減征70%。
第五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少尚未到期的費用。減少申請費的請求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減少其他費用的請求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或者在有關費用繳納期屆滿之日前兩個半月提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第六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減繳專利費用的,應當提交減繳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專利費用減免請求並經審查批準備案的,只需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再次提交費用減免請求,無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個人請求減免專利費用的,應當在減費請求書中如實填寫其上壹年度的收入,並提交其所在單位出具的上壹年度收入證明;沒有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企業請求減免專利費用的,應當如實填寫減免費用請求書中的財務困難情況,並提交上壹年度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復印件。在匯算清繳期間,企業應當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復印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免專利費用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減費請求後,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減費請求的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