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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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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專利開放許可

專利開放許可是指權利人在獲得專利權後自願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開放許可聲明,明確許可使用費,由國家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在專利開放許可期內,任何人可以按照該專利開放許可的條件實施專利技術成果。

二、我國的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最新版《專利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為專利開放許可條款:

第五十條 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第五十壹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應理解為要約,並且需要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等。這與我國《合同法》中要約相似,並且該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並公告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並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的行為,可理解為構成承諾。

2.專利開放許可不能簡單等同於普通許可。專利開放許可應屬於壹般許可範疇,應為自願行為而非排他或獨占許可。但專利開放許可並不能簡單等同於普通許可,因為,當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並公告後,專利權人將無權再選擇被許可人和更改許可條件,這與普通許可中,專利權人可通過協商談判自主決定是否許可、向誰許可及其許可條件,有所不同。

三、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特點和優點

1.促進專利許可信息的對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許可信息公告,為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搭建信息溝通的橋梁,有利於供需雙方對接。

2.提升專利許可的談判效率。供需雙方可以通過簡便的方式來達成許可,免去復雜的談判環節,降低許可的成本。

3.降低專利許可的交易風險。開放許可制度建立許可信息披露和糾紛調解機制,被許可人能夠事先全面了解許可的條件等相關情況。

四、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使用專利類型

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亦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類型囊括在內,權利人在獲得專利權後可自願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開放許可聲明,明確許可使用費,由國家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在專利開放許可期內,任何人可以按照該專利開放許可的條件實施專利技術成果。並且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簡而言之,專利開放許可是壹種自願許可,其充分體現了專利權人的自願性,其申請和撤回完全依照專利權人的意思而進行,並且開放許可的使用方可以是任何人,開放許可如同給專利貼上了壹個開放使用的標簽,可以大幅降低許可談判的難度,大幅減少專利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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