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專利權人按時繳納年費,壹方面是因為國家為其提供了法律保護,相關的國家機構也為其提供了服務;另壹方面,年費作為經濟杠桿,促使專利權人放棄沒有經濟價值的專利權,供社會公眾自由使用。如果專利權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規定數額的年費,其專利權將會終止。專利權終止後,將成為社會公用技術,任何人都可以免費、自由使用。因此按照規定繳納年費,對於專利權人是至關重要的。專利申請人在收到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兩個月內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繳納登記費和當年的年費。期滿未按規定繳納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此後每年的年費應當在前壹年度期滿前壹個月內預先繳納。例如某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2000年3月1日,則應在專利權被授予後的每壹年的2月份繳納年費。年費的數額與發明創造本身的價值大小無關,而與專利種類有關也與繳納年費的年度有關。在3種專利中,發明專利的年費最高,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年費相同。例如,發明專利第八年的年費為2000元,而同期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年費為1200元。對同壹類別的專利權來說,應當繳納的年費數額相同,年費的數額隨保護時間的延續而遞增,實行遞進制。例如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第壹至第三年的年費為每年600元,第四至第五年為每年900元,第六至第八年為每年1200元,第九至第十年為每年2000元。年費的數額,應當根據授予專利權的“當年”是整個專利權期限的第幾年來確定。例如,壹項實用新型專利,其申請日為2000年3月1日,授權日2001年5月1日,那麽在被授予專利權的時候應當繳納的是第二年的年費,而不是第壹年的年費。次年繳納的是第三年的年費,依此類推。為避免因漏繳或錯繳年費而導致專利權被終止,專利法規定了6月的寬限期。也就是允許在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年費並同時繳納滯納金。如果在寬限期內仍舊沒有足額繳納年費和滯納金,將通知專利權人終止其專利權,並向社會公告。如果有正當理由或因不可抗力而錯過寬限期,可以分別在收到通知書兩個月、障礙消除兩個月內提交恢復專利權的請求並繳納恢復費,請求恢復專利權。專利費用可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應當寫明正確的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以及所繳納費用的名稱(例如年費和滯納金)。通過銀行或郵局繳納費用的,應盡可能提前繳納。需要註意的是,專利權人繳納年費的義務是否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費時不問費用的來源,因此在實踐中是允許他人代繳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