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壹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壹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0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壹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壹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0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壹個合法依據。
0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當事人或企知道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壹份調取證據申請。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方需提供證據來證明侵權方存在侵權事實,侵權方需提供證據證明不構成侵權。若侵權方承認存在侵權事實,則構成自認,此時無需專利權方證明,即可將自認事實作為決定的依據;若侵權方否認侵權事實的存在,則專利權人對存在侵權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