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專利合作條約》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法律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第壹條 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公約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公約其他成員國相同於其該國國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員國國民,只要他在公約某壹成員國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亦應給予相同於該國國民的待遇
《專利合作條約》
第四條 專利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局,負責受理中國國民,或者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提出的國際申請,並按照條約、條約實施細則和條約行政規程的規定對該國際申請進行檢查和處理。
根據中國與其他的條約締約國簽訂的雙邊協定,專利局也可以受理該締約國的國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國際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專利局提出國際申請,該申請應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壹項或者幾項權利要求、壹幅或者幾幅附圖(需要時)和摘要各壹份。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第壹條 WIPO除履行各聯盟的行政工作以外,還開展壹系列的活動,其中包括:(i) 準則制定活動,具體涉及通過締結國際條約,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的準則與標準;(ii) 計劃活動,具體涉及向各國提供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和技術援助;(iii) 國際分類和標準化活動,具體涉及各工業產權局之間開展專利、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文獻方面的合作;以及 (iv) 註冊和申請活動,具體涉及與發明專利的國際申請以及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註冊有關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