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必須是技術方案,是發明人在特定技術領域應用和結合自然規律的結果,而不是自然規律本身,所以科學發現不屬於發明範疇。
同時,發明通常是自然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領域的成果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根據專利審查制度的規定,發明可以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可以是原創發明,也可以是改進發明。產品發明是關於新產品或新物質的發明。這種產物或物質在自然界從來沒有過,是人們利用自然規律作用於具體事物的結果。
如果壹件物品完全處於自然狀態,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國專利法規定的產品發明,不能取得專利權。
方法發明是指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方法和步驟的發明。可以申請專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前者包括產品制造技術和加工方法,後者包括測試方法和產品使用方法。
改進發明是在現有產品發明或者方法發明上有實質性創新的技術方案。比如愛迪生發明了白熾燈,這是前所未有的新產品,可以申請產品發明;生產白熾燈的方法可以申請方法專利;白熾燈充入惰性氣體,質量和壽命明顯提高。這是在原有基礎上的改進,可以申請改進。
2.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產品應該是用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有壹定空間的實體。所有相關的方法(包括產品的使用)和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物都不是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對象。
上述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加工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為特定目的使用產品。比如壹個齒輪的制造方法,車間的除塵方法,數據處理方法,自然產生的雨花石等。不能受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3.設計
外觀設計又稱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它們的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設計的載體壹定是產品。產品是指用工業方法生產的任何物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都不能作為設計的載體。通常情況下,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設計,除非產品本身的色彩變化已經形成了圖案。
能構成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樣式;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顏色;產品的圖案和顏色;產品的形狀、圖案和顏色。
形狀是指產品造型的設計,即產品外部點、線、面的運動、變化和組合所呈現的外觀輪廓,即同時設計制造產品結構和外觀的結果;圖案是指由線條、文字、符號和色塊的任意排列或組合而在產品表面形成的圖案。
圖案可以通過繪圖或其他能體現設計師圖案設計思路的方式制作。產品的圖案應該是固定的、可見的,不應該是偶然的、特定條件下可見的;色彩是指產品中使用的顏色或顏色組合,用於制造產品的材料的自然顏色不是設計的顏色。
擴展數據
專利侵權的法律保護
1,專利侵權訴訟時效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專利權人未支付適當的使用費的,請求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在被授予專利權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計算。
2、專利侵權的法律後果
根據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調解的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調解的內容包括兩點:
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
有些專利糾紛是可以調解的,具體是:專利申請權、專利所有權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爭議;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報酬和報酬糾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授予專利權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其他專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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