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我國《專利法》規定了優先權制度,該制度又分為外國優先權制度和本國優先權制度。
外國優先權,又稱“國際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壹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本國優先權,又稱為“國內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在本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優先權制度的設立,使專利申請人不僅有了6至12個月的時間可以比較從容地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或者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再次提出申請,而且還可以在原申請的基礎上,對其原申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做出改進,也可以在保證發明單壹性的原則下,將幾個相關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作為壹項申請提出。優先權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專利申請人的權益,減少或者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復申請。
優先權不會自動生成的,需要申請,如果是在同壹國家申請相同專利的話是不予受理的,如果要是有人拿著相同的專利到外國申請,或者外國人在自己的國家申請而您又沒在該國申請保護,那肯定是可以申請的,專利跟商標相同具有地域性的,即在哪個國家申請的就僅限於哪個國家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