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發明創造權的歸屬關系,從而有效保護發明創造成果,壟斷市場,以換取最大利益;
2.在市場競爭中爭取主動,確保自身生產和銷售的安全;
3.國家對專利申請有壹定的支持政策,會給予壹些政策和經濟上的幫助;
4、構成技術壁壘,他人想要開發類似的技術或產品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認可;
5、既能促進產品的升級換代,又能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並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使企業的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6.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既是消費者趨之若鶩的實力企業,也是政府各項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標群體;
7.除了上述功能,擁有壹定數量的專利也是企業上市評估的重要指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五)核轉化方法和通過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