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阿聯酋商標簡介
1.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由阿布紮比、迪拜、沙迦、哈伊馬角、阿治曼、富查伊拉、烏姆孟萬等七個酋長國聯合組成,其首府是阿布紮比,迪拜是其商業中心。
2.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商標保護聯邦法於1993年1月12日生效,其實施細則於1993年2月生效。
3.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商標權的獲得基於使用在先原則。
4.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和證明商標可以申請註冊。
5.商品和服務分類基本按照尼斯國際分類標準,但在第32類的啤酒和33類的酒精飲料商品上不允許註冊。
6.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未參加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組織或條約。
二、申請所需資料
1、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1 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1份;
2、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系方式;
3、電子版商標標樣;
4、商品名稱和類別;
5 、經阿聯酋大使館認證的公證授權委托書(適用於同壹申請人的多份申請) ——註意:此授權委托書仍需由外代理在阿聯酋外交部做認證;
6 、對於非英文的文字商標,申請人需提供該文字商標相應的英譯文和意譯文。
7、如果審查員要求,應提供申請人的商標在母國或外國註冊證書(或申請書),載有申請號和申請日期的申請書復印件即可。
三、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1、申請人資格
(1)從事各種商業、工業、服務業或專業服務等的本國自然人或法人;
(2)從事各種商業、工業、服務業或專業服務等的外國自然人或法人;
(3)在任何壹個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在標保護方面有互惠協議的國家裏從事各種商業、工業、服務業或專業服務等的外國自然人或法人;
(4)公***法人團體。
2、申請流程(順利情況):
(1)形式審查: 申請遞交後 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實質審查: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註冊性、 是否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
對於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申請人在交納延期費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商標審查官可以有條件地接受某些商標註冊申請,並可以要求申請人放棄商標中某壹文字或圖形的用權。
(3)公告: 商標申請由商標註冊局審查。申請被註冊局接受後,將在官方公告以及兩種地方阿拉伯日報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將是對商標的異議期,任何利益關系人均可以在該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註冊官將就此通知商標申請人並提供該異議書的副本,申請人必須在隨後 30
天內提出答辯,如果逾期未答辯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放棄。
(4)註冊核準: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註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註冊並下發註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 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
大概需要 10-14個月。
3、有效期: 從申請日起算 10 年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註冊有效期滿前 12個月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