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全部違法商品的價值。違法所得數額:《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條 非法經營案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壹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壹千張(份)以上的;(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