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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號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專利申請號的編號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為各種目的,特別是為法定程序和文獻出版的目的,在任何地點,以任何方式使用中國專利申請號的任何單位和個人。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除國家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於本標準中采用的術語和定義擁有最終解釋權。

2.1 專利申請

本標準所稱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2 專利申請號

專利申請號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壹件專利申請時給予該專利申請的壹個標識號碼。

2.3 校驗位

校驗位是指以專利申請號中使用的數字組合作為源數據經過計算得出的1位阿拉伯數字(0至9)或大寫英文字母X。3 制定原則

3.1 惟壹性原則

為了使壹件專利申請在受理、審查及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法定程序中能夠明確地區別於任何其他專利申請,本標準制定的專利申請號編號規則體現了惟壹性原則。

惟壹性原則具有兩層含義:第壹層含義是,在壹件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法定程序中,以及在由該專利申請所取得的專利權存續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僅給予該專利申請壹個專利申請號。這個專利申請號不會由於專利申請文件內容的修改、專利申請法律狀態的變化以及發明人/設計人、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變更而發生變化。專利申請號也不會因分案而發生改變,在依據壹件專利申請(母案)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下,分案申請將具有新的專利申請號,而母案申請仍然保留原專利申請號不變。第二層含義是,壹個專利申請號只可能用於壹件專利申請,即使在壹件專利申請或由此取得的專利權滅失之後,任何其他專利申請也不再可能使用該專利申請號。

3.2 科學性原則

由於專利制度的法律保護和技術信息作用均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和長久的時間性,要求專利申請號既具有惟壹性和有利於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特性,又具有容易理解和記憶,方便使用的特點,因此,在制定本標準時采用了科學的編號規則,在專利申請號中包含了表示受理專利申請的公元年號、表示專利申請種類的種類號和表示專利申請相對順序的流水號。4 專利申請號的編號規則

4.1 專利申請號的組成結構

專利申請號用12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包括申請年號、申請種類號和申請流水號三個部分。

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專利申請號中的第1—4位數字表示受理專利申請的年號,第5位數字表示專利申請的種類,第6—12位數字(***7位)為申請流水號,表示受理專利申請的相對順序。

專利申請號中使用的每壹位阿拉伯數字均為十進制。

4.2 申請年號

專利申請號中的年號采用公元紀年,例如2004表示專利申請的受理年份為公元2004年。

4.3 申請種類號

專利申請號中的申請種類號用1位數字表示,所使用數字的含義規定如下:1表示發明專利申請;2表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3表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8表示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發明專利申請;9表示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上述申請種類號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數字在作為種類號使用時的含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規定。

4.4 申請流水號

專利申請號中的申請流水號用7位連續數字表示,壹般按照升序使用,例如從0000001開始,順序遞增,直至9999999。

每壹自然年度的專利申請號中的申請流水號重新編排,即從每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專利申請號中的申請流水號不延續上壹年度所使用的申請流水號,而是從0000001重新開始編排。

4.5 專利申請號編號規則圖示

×××× × ×××××××

———————————————

| | |

| | ——————申請流水號。具體內容參見本標準4.4。

| ——————————申請種類號。具體內容參見本標準4.3。

——————————————申請年號。具體內容參見本標準4.2。5 專利申請號的使用規則

5.1 專利申請號與校驗位的聯合使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受理專利申請時給予專利申請號和校驗位。校驗位位於專利申請號之後,在專利申請號與校驗位之間使用壹個下標單字節實心圓點符號作為間隔符。除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另有規定以外,在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的各種法定程序中均應將專利申請號與校驗位(包括兩者之間的間隔符)聯合使用。

5.2 專利申請號與中國國家代碼CN的聯合使用

可以將中國國家代碼CN與專利申請號聯合使用,以表明該專利申請是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代碼CN應位於專利申請號之前,如果需要,可以在CN與專利申請號之間使用1位單字節空格。

5.3 專利申請號的書寫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專利申請號(包括與校驗位聯合使用的情況)的所有數字必須連續書寫或印刷以外,在專利申請號的年號與種類號、種類號與流水號之間可以分別使用1位單字節空格。

在表示年號及流水號的數字段內、流水號與間隔符之間、間隔符與校驗位之間不得使用空格。

在專利申請號(包括與校驗位聯合使用的情況)的前後或其中不得使用5.1、5.2和5.3第1款規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字、數字、符號或空格作為專利申請號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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