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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為個人,怎樣變成可以給公司使用,但是所有權不歸公司?

專利申請人為個人,可以采用由專利申請人個人與公司之間簽訂許可協議的方法將專利申請所描述的技術給公司使用,此時,專利申請權仍然屬於專利申請人個人,公司僅僅是在許可協議規定的時空條件下具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專利發明人、申請人 、專利權人的關系:

1、專利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可以是同壹個人(自然人),其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申請人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

2、專利申請人是專利權人(自然人、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專利發明人不壹定是專利權人,也不壹定是專利申請人。

擴展資料:

分類

壹般情況下,發明人、設計人與專利申請人為同壹人。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則為發明人、設計人以外的其他人:

1)他人通過合同從發明人、設計人那取得了發明創造得專利申請權,並申請專利的。應當註意,發明人、設計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後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應當將轉讓合同交專利局備案,且經專利局登記合同後生效。

2)發明創造的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對於正在申請的專利權利的繼承問題,必須向專利局提出變更申請人的請求。

3)法律直接將專利申請權賦予發明人、設計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為發明人、設計人所在的單位。

發明人、設計人壹定為自然人,如李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專利申請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專利權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專利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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