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

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

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2) 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2010年版的《專利審查指南》(下文簡稱為《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4節第2項規定,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申請日之後補交的實施例和實驗數據不予考慮。今天我們就從業過程中碰到的壹些案例分享下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的情況。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1、補交實驗的效果應能從申請文件中得到藥品是用於預防、診斷、治療疾病的與社會公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關的特殊商品。藥品的研發壹般存在投資大、難度高、周期長等特點。為了避免研究成果被竊取或被競爭對手占先從而造成重大損失,從事藥品研發的主體傾向於盡早提出專利申請。早期的研究可能並不完善,所以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當要求保護的發明被質疑不具備創造性時,申請人希望能通過補交實驗數據來證明其技術效果。然而,如果壹律允許申請人憑借申請日後補充的實驗數據證明其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從而獲得專利權,則有可能違背先申請制和公開換保護的原則。那麽,針對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應設立怎樣的標準才能既不違反專利法的制度設計和基本原則,又能滿足申請人的現實需求呢?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第七十四號國家知識產權局令),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下稱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節中新增3.5關於補交的實驗數據壹節,規定:對於申請日之後補交的實驗數據,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為什麽審查指南規定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只能用於證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得到的技術效果呢?首先,專利權具有獨占性,所以同樣的發明只能被授予壹件專利權,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人。因此,申請日成為判斷同樣的發明創造應授予誰的重要時間節點。同樣,申請日之前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內容是確定授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大小的重要依據。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許申請人補充申請日後完成的實驗數據,那麽申請人可能為了獲得較早的申請日,在發明創造尚未完成就提交申請,然後通過補交實驗數據將申請日後完成的發明納入保護範圍內。如此壹來將破壞公平的競爭秩序,不利於專利制度和市場機制的運行。其次,公開換保護是專利制度設計的初衷和基本原則之壹,即申請人履行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義務,從而換取壹定時間的獨占權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不屬於專利原始申請文件記載和公開的內容,公眾看不到這些信息,如果這些實驗數據也不是現有技術內容,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並不能被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獲知,則以這些實驗數據為依據認定技術方案能夠達到所述技術效果而對申請授予專利權或確認其專利權,這對於公眾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當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申請日後欲通過提交實驗數據證明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創造性時,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 上一篇:中級經濟師證書有什麽作用?
  • 下一篇:參加江門市創建廣東省食品安全示範城市是哪是哪幾個市、?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