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受理程序的結束是專利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和作用是:
1、正式確認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符合受理條件,作出予以受理的決定。所以受理通知書,可以作為曾向專利局提出過某項專利申請的壹種證明。
2、將專利局確定的申請日和給予的申請號通知該項專利申請的申請人。這時申請人辦理以後的各種手續是十分重要的兩項數據,將會多次用到,申請人應當認真核對。例如:申請發明的應核對申請號是否發明類的,如專利局錯給成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應當及時向專利局提出。
3、我國在發出受理通知書時還附有經專利局核實的申請文件提交清單。這是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證明。但是按照專利局的規定,只有提交壹式兩份請求的,才發給文件清單。
擴展資料
根據《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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